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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巧解“农田买卖”纠纷

2017-10-26 17:00:23 郑富荣来源: 永定新闻网  责任编辑:   

永定新闻网讯(郑富荣)25日,洪山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持续了一年多的征地拆迁补偿款纠纷,双方当事人都对结果表示满意。

洪山乡樟罗村民张祖拥将原坐落于洪山乡樟罗村上陈开发区的房屋卖给上山村民廖福强、廖加强兄弟,并将樟罗村的农田提供给廖福强、廖加强使用。2016年该农田因永梅公路建设被征用,双方为征地补偿款归属问题发生纠纷,涉及人民币12168元整(壹万陆仟壹佰陆拾捌元整)。

廖福强、廖加强认为,该农田是90年代买张祖拥的房子时一起作价卖给他们的,买卖房屋合同中有写明,当时的情况帮忙写合同的工作人员也知道,洪山还存在很多这样的事实案例,既然田卖给了他们,补偿款自然应该归他们。张祖拥则认为按照合同表述“农田提供给廖福强、廖加强使用”,因为自己常年在高陂,用不到洪山的农田,于是将农田免费提供给廖福强、廖加强管理和使用,并未将田卖给廖福强、廖加强。况且退一步来说,在法律层面上农田是不允许跨村私自买卖的,所以不论从合同层面还是法律层面,该农田都是自己的,补偿款都应当归属自己,双方为此争执不下,乡司法所多次做双方思想工作,都没能对该补偿款分配方案达成一致。

2016年11月,张祖拥一纸诉状将廖福强、廖加强连同洪山乡政府告上了永定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农田的承包经营权归张祖拥,但是要适当考虑廖福强、廖加强的实际使用权受损事实,应当给予其一定补偿,遂判决该补偿

款张祖拥分得8153.6元,廖福强、廖加强分得4014.4元。廖福强、廖加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9月,龙岩中院经过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裁定由樟罗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补偿款归属。10月25日,应樟罗村委和当事人双方申请,司法所再次介入调解,在经过两场官司之后,双方对自己的权利义务更加了解,调解员顺势解开当事人心结,最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地块征地补偿款张祖拥分得7168元,廖福强、廖加强两人共分得5000元。一场旷日持久的征地拆迁补偿款纠纷战得以圆满解决。

《民法通则》第八十条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可见,我国法律是严禁土地所有权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但是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依法买卖、出租、抵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