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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摘要)

2019-03-29 16:05:23 来源: 永定新闻网  责任编辑: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相关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施行加计抵减政策,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