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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养你小 你便有义务养我老

2021-04-14 15:57:51 来源: 永定新闻网  责任编辑:   

永定新闻网讯(蓝秀华)俗话说,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从古到今“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伦理孝道,更是法律义务。但是,现实生活中,有些子女以各种理由,未履行赡养义务,让老人家老无所依。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继母诉继子赡养费的案件,

李某华是阙某杭的继母。李某华与前夫育有两女,阙某杭的父亲阙某灿与前妻育有阙某岩、阙某伟、阙某杭等三子二女。1990年5月,李某华与阙某灿再婚,当时未满十八周岁的阙某岩、未满16周岁的阙某伟、未满14周岁的阙某杭与李某华、阙某灿共同生活。2017年11月,阙某灿去世。阙某灿去世后,李某华和阙某杭共同居住期间,双方产生矛盾,并不断吵架升级。

继母子之间不断地争吵,让李某华对继子阙某杭感到非常生气。她觉得自己辛苦操持这个家近30年,现在丈夫刚离世,继子就欺负自己,完全没有念及将近30年的母子之情。于是,李某华将阙某杭诉至永定法院,要求给付其分内应付的赡养费,并对其他四个具有赡养义务的子女暂不提出诉求。

阙某杭辩称,继母李某华拥有近百万财产,每月有固定生活来源,生活并不困难,自己无需支付李某华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华与阙某灿再婚共同生活时,阙某杭当时未满14周岁,随父亲与李某华共同生活,已形成了继母与继子女关系,阙某杭应对李某华承担赡养义务。阙某杭以李某华拥有百万财产,不存在生活困难和没有生活来源为由主张李某华无需他人赡养,因阙某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华的经济来源足以保障其生活,故其主张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结合考量当地人均生活水平、以及李某华已有的固定收入情况和对李某华应承担赡养义务人数,判决阙某杭每月支付李某华240元赡养费。

【法官说法】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按父母子女关系处理,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责任。

但需注意的是,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是他们之间形成了抚育。如果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育关系,则他们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如果没有形成抚育关系,则不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仅仅是姻亲关系。简言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为:若你养我小,我便有义务养你老。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行结婚;由于生父母离婚,生父或者生母再行结婚形成的。子女对生父母的再婚配偶称为继父母,夫或妻对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称继子女。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主要有三种:

一是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此类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双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是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虽未成年,但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未受其抚养教育,此类关系亦属于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

三是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接受继父或者继母的抚养教育,双方形成抚育关系,具有法律上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