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一男子非法捕蛙60只 获刑七个月

来源:永定新闻网 | 作者: | 时间:2021-09-01

永定新闻网讯(蓝秀华 林灿岗)炎炎夏日,在田间地头、山涧溪流,一蹦一跳的青蛙很常见,有些人会捕捉这些野生青蛙食用或售卖,殊不知,这些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日前,永定区一村民王某在禁猎期,非法捕获蛙类60只,被永定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0年5月至7月期间的夜间,王某在永定区城郊镇,多次使用灯光诱捕俗称“石润”(学名棘胸蛙)的野生蛙18.5斤,约60只。后通过微信转账的交易方式将这些“石润”出售给周某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人民币2020元。

经鉴定,野生棘胸蛙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一只棘胸蛙经济价值估算为100元。另查明,当地曾发出通告,规定每年3月1日至8月31日为禁猎期。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2020元及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狩猎,非法猎捕棘胸蛙18.5斤,约60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结合王某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