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超低价平板”,下单后需再补差价吗?

来源:永定新闻网 | 作者: | 时间:2021-11-15

永定新闻网讯(蓝秀华)白某低价购买一台iPad,店家却要求补差价后才发货引发纠纷,经过承办法官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案结事了。11月9日,永定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白某是网络购物爱好者,2021年9月1日早晨,白某像往常一样没事就逛逛淘宝,发现一家商铺售卖的iPad标价只要799.8元,而市场价却是7998元。白某觉得这么便宜的iPad是店家标价标错了,自己可以趁机捡漏,赶紧将商品拍下。但是过了最迟发货时间,店家仍未发货,联系客服后,被告知活动已经结束了,需要补1000元差价才肯发货。白某拒绝了客服补差价的要求,并投诉至淘宝平台,淘宝客服介入后,店家承诺会发货,但是过了约定时间依然未履行。奈之下,白某将该店铺诉至永定法院,要求店家按购买产品发货。

考虑白某远在外省,为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承办法官决定通过线上开庭、线上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

店家辩称,今年3月自己就把店铺转让出去了,网店实际的经营者不是自己。货款也已经通过淘宝平台退还给白某,并且淘宝平台也作出了处罚。店家拒绝白某提出继续发货的诉请。

面对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法官决定采用分头调解法方式调解。先告诉白某,目前货款已经退还给他,即使能认定商家有欺诈行为,按照退一赔三的规则,法院也不能完全支持他的诉请。

法官同时劝说店家,虽然其辩称商铺已经转让,但是商铺注册登记的法定经营者没有变更,他依然负有相关法律责任。

经过法官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店家支付白某1000元的补偿款。

【法官提醒】:

过网购平台向商家购买商品,系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由此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电子订单即为合同的体现,买家与卖家为网络购物合同的相对方。在纠纷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重要的还是谨防低价陷阱。

网络购物较传统现实购物有先天的低价优势,但低价是有限度的,过低的价格则可能隐藏着陷阱。网上交易中的不法商家往往利用消费者“贪便宜”的心理特点,采取免费赠送、“秒杀”“特价”抢红包满减优惠、购物津贴、大抽奖等低价行为吸引消费者注意,然后通过“网络钓鱼”、要求先行支付货款等方式令消费者掉入陷阱。消费者应注意识别正规的网上促销打折行为和欺诈行为,不要盲目追求低价,因小失大。

作为商家,不论出售什么商品,打折促销力度有多大,商家都必须坚守诚信经营底线,不能玩套路坑害、乃至欺骗消费者。既要给出"诚心"的价格,也要提供"诚实"的质量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