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针对湿地的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来源:永定新闻网 | 作者: | 时间:2022-05-15

永定新闻网讯(王文浪)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已于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以后,单位和个人如有列入“四个不得”和“十项禁止”的行为,将依法受到区级以上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湿地,这一有着“地球之肾”称号的特殊生态系统,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多种生态功能,在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极其珍贵的自然资源。

笔者根据《湿地保护法》,结合永定实际,归纳出将被追究责任的“四个不得”和“十项禁止”行为,帮助广大网友了解《湿地保护法》,规范单位和个人行为,共同推进湿地保护。

“四个不得”:

1.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2.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鸟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

4.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十项禁止”:

1.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

2.禁止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3.禁止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4.禁止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5.禁止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6.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开展观鸟、科学研究以及科普活动等应当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影响鸟类正常觅食和繁殖;

7.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

8.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

9.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灾减灾需要的除外;

10.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