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丨永定集中曝光一批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23-11-15

【关键词】

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一案双罚。

【案例1】

2023年9月1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对龙岩市永定区某矿业有限公司石灰石矿进行抽查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①东采区东北角和西采区北部上方出现滑坡,东采区南侧+466m平台边坡出现横向裂缝;②西采区+540m到+595m运输道路坡度超过设计10%以上;③东采区和西采区凹坑露天坑未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建设完善机械排水设施;④排土场+510m平台周围未修建截水沟等问题4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以上隐患。龙岩市永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并处罚款4.5万元。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石灰石矿主要负责人卢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9万元。

【案例2】

2023年9月13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对龙岩市永定区某矿业有限公司石灰石矿进行抽查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①矿山未建立人员定位系统;②+470m中段已建立的通信联络系统只有一路通信电缆;③斜坡道+404m标高处顶板破碎未采取支护措施等3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上述隐患。龙岩市永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并处罚款4.5万元。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石灰石矿主要负责人吴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9万元。

【法律依据】

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