坎市司法所:巧化调解暖人心 锦旗字字显真情

来源:永定新闻网 | 作者: | 时间:2023-04-22

永定新闻网讯(黄秋萍 林静)“感谢司法所,感谢林所长,请您务必收下这面锦旗。”4月21日,两位调解当事人前往永定司法局坎市司法所将一面写有“专业就业 为民解忧”的锦旗送到所长林静的手中,道谢不停。

一面鲜红的锦旗,是当事人对调解员的认可,更是对调解工作的认可。原来,这两位当事人的兄弟韩某在坎市镇一家工厂务工。今年3月23日意外溺水死亡,韩某的兄弟姐妹接到当地派出所的通知后,就分别从北京和黑龙江赶到坎市与用工方进行交涉。

初到坎市,几位当事人求助无门。经人介绍,找到坎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向调解员求助,林静接待了他们,并详细了解案件的发生经过。

死者韩某的父母均已早于韩某死亡,且未婚无配偶无子女,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无,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作为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拥有继承权,因此具备了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

3月29日,调委会受理了调解申请。受理当日,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协商,家属方提出要按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要求要105万。但厂方不同意,提出了死者需承担80%的过错责任。在听到厂方代理律师的表态后,家属方情绪激动,调解局面立即紧张起来。看到此情况,调解员中止调解,分开做工作,进行背靠背的调解。

一方面,调解员告诉家属方,调解过程中,双方都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还有,因为死者兄弟姐妹共6人,其中2人先于死者死亡,1人有子女,1人无子女。这里又涉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关于代为继承的法律关系,先于死亡的二哥有一子,具备代为继承的资格,需要回去补充他的材料并要作为调解方参与调解。本案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且参加调解的当事人是近70岁的老人,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调解员建议他们可以向永定区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请法律援助律师帮忙参与调解保障权利。

另一方面,调解员找到厂方,向他们说理释法,分析厂方在本次意外死亡事件中的责任,告知法律后果。

经过做通双方工作,调解双方情绪渐稳,同意待材料补齐后再由调委会组织调解。4月14日,家属方材料补齐,调委会再次组织调解。经多次做双方工作,中午12点30分双方达成最终协议,最后厂方同意赔偿韩某家属80万元整,双方同意不再因此事再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