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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2016-03-21 10:23:00 张金滨来源: 《今日永定》2016年第二期  责任编辑: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最鲜明特色就是体现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精神,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期间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彰显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新理念。如何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坚持《条例》强调的“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这一原则,正确处理好“治病”与“防病”的关系,不断增强监督执纪实效,真正把纪律严起来、执行到位。

  坚决转变执纪观念。“四种形态”充分体现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其核心在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目的就是要建立更前沿、更严密的“防御阵地”,防止党员干部从纪律的底线退守到法律的底线。大量案例表明,破法先破纪往往都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四种形态”与《准则》《条例》,指明了加强监督执纪的方法和路径。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既要抓大不放小,又要不以小概大,既要“拔烂树”,又要“治病树、护森林”。把纪律作为尺子,管到位、严到份,发现有违纪苗头和不正之风,就要马上去管,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对轻微违纪行为的,该组织处理的要及时处理,该轻处分的要及时处分,避免小错误演变成大问题;对严重违纪的,该重处分的就要重处分,该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就应当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及时阻断从前一种形态向后一种形态发展的路径,防止出现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态。

  坚决保持高压态势。去年以来,永定区加大正风肃纪力度,查处了住建系统、卫生系统“窝案”,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易发多发势头。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持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尤其要突出审查重点,把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等“三类人”作为纪律审查重点,严抓严管,敢抓敢管。对那些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必须坚持“零容忍”,坚决予以立案审查并移送司法机关,对那些严重违纪但尚不构成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必须出重拳、下猛药,通过采取党纪政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等方式,予以当头棒喝,让党的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让恣意违纪者敬畏胆寒。

  坚决纠正不良习气。从查处的案件看,一些党员干部会违纪违法,与平常沾染的严重不良习气有关。一瓶酒、一条烟、一顿饭、一张购物卡、一个小“红包”等“小意思”看似不起眼,却滋生了党员干部不良习气,违反了党的纪律和规矩。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把大量的工作精力放在抓早抓小上,用党的纪律管住“大多数”,主要抓好四方面:引导党员干部时时对照《准则》和《条例》等党纪法规,衡量检点自己言行;要持之以恒的抓好市委2号《意见》,结合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正“四风”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滋生腐败土壤,防“未病”,治“欲病”,如,永定查处住建系统“窝案”后,加强案后整改,行业风气得到好转,有5人还主动投案;要做好查办案件的“后半篇文章”,深化案件宣传教育短信“发”与微信“送”等“六面工作法”,以及召开一场案情通报会等案后整改“五个一”工作流程;要结合客家家训文化,加强“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熏陶教育。

  坚决履好监督责任。纪委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两个责任”不到位等问题严肃执纪问责,做到“全覆盖、无禁区、零容忍”,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同时,要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强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从严抓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打造一支纪检监察“铁军”。

   (作者系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