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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境外入永人员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0-03-23 21:56:41 来源: 永定新闻网  责任编辑:   

关于严厉打击境外入永人员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近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在境外呈蔓延趋势,3月19日,我省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等级调整为三级,截至3月22日24时,我省境外疫情输入病例17例,为严防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切实保障广大市民、海外乡亲和境外入永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3月7日以后经全国各口岸入境抵永的中国大陆公民、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公民,都应当严格遵守我区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将依法从严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或阻碍执行职务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如实申报境外旅居史、接触史信息的;

2、隐瞒健康状况,不如实申报或者通过其它手段隐瞒发热等症状的;

3、到达我区后拒不接受定点集中医学观察的;

4、在集中医学观察期间,违反隔离规定,不配合工作人员工作的;

5、拒不配合医学检测、检疫及流行病学调查的;

6、编造传播疫情谣言,怂恿他人对抗隔离,阻碍执行防疫工作的。

二、外国人入境后,留宿旅馆、外国人本人或留宿人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信息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留宿的,外国人本人或者留宿人未在24小时内申报临时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处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冒用他人身份证申报或登记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采取偷越国边境等手段入永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以偷越国边境或非法入境予以处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欢迎全区广大群众共同监督举报故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及谎报、瞒报病情和拒不配合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给予第一举报人奖励1000元。

监督举报电话:

0597-3255960、110

 

龙岩市永定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