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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开车“驶”不得 切莫“醉”上加罪

2023-04-12 15:09:09 来源: 永定新闻网  责任编辑:   

酒后开车“驶”不得 切莫“醉”上加罪

□ 孔晗悦

“醉驾”入刑已成为全民共识,但生活中仍有不少老司机心存侥幸,依然用自身酒后驾车来以身试法。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用真实案例温馨提醒广大群众:开车莫喝酒,喝酒莫开车!

酒后驾车护送朋友“驶”不得

2022 年12 月19 日22 时许,具有C1 类机动车驾驶资格的被告人张某与朋友在其经营的店铺吃饭饮酒后,喝茶至次日1 时许。在其两名女性朋友走路回家时,被告人张某因担心两名女性朋友走路回家不安全,遂驾驶小车准备将其朋友送回家中。在途经高陂镇北山村卫东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民警带被告人张某到医院提取血样并于当日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6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认定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60mg/100m1,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被告人相关情节,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二百元。

酒后驾车争吵报警“自投罗网”

2022年9月6日晚,被告人卢某和陈某等人在坎市镇一饭店吃饭喝酒。至23时许,被告人卢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载着其女友从坎市镇出发前往高陂镇方向行驶,到仙水塘后沿着先富路继续行驶时,与其女友因情感纠纷发生争执,被告人卢某遂靠边停车报警。民警出警处置时,发现被告人卢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将其带回派出所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181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卢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卢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3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138.3mg/100m1,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被告人相关情节,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七百元。

【法官说法】“醉驾”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简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广大机动车驾驶员要以真实案例为戒,不要心存侥幸,认为醉酒后驾车“夜黑风高无人知”“偏僻路段无人查”。要始终牢记: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醉酒驾车害人害己,无论是亲友聚餐还是个人小酌,切勿酒后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