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加载中... “隔夜酒”莫大意,一朝侥幸触法网。近日,经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石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 2026年2月26日晚上10点左右,石某独自一人在家中喝了两杯半约42度的自制泡酒,其间未再饮酒。2026年2月27日中午13时许,石某驾车从武平县某村出发前往永定城区,途经永定高速收费站出口人工收费票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02mg/100mL。随后石某被带至永定区医院进行抽血取样,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石某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2mg/100mL。 3月16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永定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依法审查认为,石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3月23日对石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司法机关审理酒驾、醉驾案件是以体内血液酒精浓度专业测试结果为准,而非以饮酒后休息多长时间。大量饮酒后,人体酒精并不能很快完全代谢,睡醒并不等于酒醒。请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结合身体情况,饮酒后短时间内不要开车,自觉守法,谨防“隔夜”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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