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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

2023-05-06 17:00:10 来源: 永定新闻网  责任编辑:   

永定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及时发现、有效遏制和依法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区范围内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举报下列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无证开采、无证勘查、以采代探、不按批准矿种开采、擅自变更开采方式、超出批准矿区范围开采(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采矿的行为。

(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以各类工程建设名义非法采矿的行为。

(三)利用各类企业场地、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为掩护,秘密进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四)擅自打开关闭矿井、废弃矿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五)未经有偿化处置,或者超越批准的红线范围擅自以各类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群众发现或知悉非法违法采矿线索,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登录e龙岩平台进行举报。

(二)拨打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或于工作日上班期间区拨打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举报电话:0597-5657966。

(三)来信或来访进行举报。地址: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沿河北路93号,龙岩市永定区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邮编:364100。

第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区财政予以保障,按年度结算。 

第六条 奖励的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自然资源、公安等职能部门和所在乡镇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七条 举报奖励原则

(一)举报奖励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不列入奖励范围。

(二)按照“首次有功”的原则,就高发放奖励:

1.多人多次分别举报同一事项的,不重复奖励,奖励第一时间提供准确信息的实名举报人;

2.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资金,自行分配。

第八条 奖励标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非法开采煤矿或稀土。已经非法开挖但未达到刑事犯罪立案标准的或无法查明违法当事人的,给予1000-3000元奖励;达到刑事犯罪立案标准的或能够查明违法当事人的,给予2000-5000元奖励。

(二)无证勘查、以采代探、不按批准矿种开采、擅自变更开采方式、超出批准矿区范围开采(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采矿的,给予1000-3000元奖励。其中:超出批准矿区范围开采达到刑事犯罪立案标准的,给予3000-5000元奖励。

(三)未经有偿化处置,或者超越批准的红线范围擅自以各类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未达到刑事犯罪立案标准的,给予1000-3000元奖励;达到刑事犯罪立案标准的,给予2000-5000元奖励。

第九条 在非法采矿线索查证属实后60天内将奖励决定通知举报人,并同时发放举报奖励金。举报人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0天内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若举报人担心现场领取奖励金容易泄露本人信息的,可由接受举报的工作人员代为领取并转发给举报人。

第十条 参与举报处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违者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必须对举报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或虚构事实,不得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进行诬告或虚假举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试行两年。

龙岩市永定区自然资源局

龙岩市永定区财政局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