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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忽视高温下的劳动权益

2021-09-22 10:19:14 来源: 闽西日报  责任编辑:   

别忽视高温下的劳动权益

□ 刘永良

夏日炎炎,热浪袭人。执勤交警、环卫工人、建筑工地师傅、电力抢修人员、快递小哥、送水工、外卖员等广大劳动者虽然深谙酷热的禁忌,却不得不“战高温、斗酷暑”,任汗水湿透衣背,任骄阳炙烤肌肤,用汗水和坚守诠释奉献的意义。

让人感到十分欣慰的是,每年这个时候,各级工会都积极组织开展“夏送清凉”慰问活动,把党委、政府和工会“娘家人”的关怀送到一线广大劳动者心中。慰问活动,犹如夏日里的一阵清风、一缕清凉吹进大家的心田,带来了一丝惬意,这实在是一件大好事,值得点赞。希望这样的活动能多办一些、范围更广一点,也希望有更多的部门和企业为劳动者送来清凉,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大爱。

可以说,“夏送清凉”的关怀应该起到蝴蝶效应,引起全社会共同呵护好高温下的劳动者。当很多人享受着空调的时候,不少劳动者为了生产建设的正常推进和城市社会的有序运行而挥汗如雨奋战在一线岗位。我想,“夏送清凉”之后,更需要制度来呵护,各种高温福利和劳动保障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今年在夏日来临之际,福建省人社厅就提醒全省用人单位注意落实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时间规定,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据了解,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9月可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此外,用人单位要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冲抵高温津贴。

然而,在现实中,或多或少存在一些无视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赶工期”“保进度”;也有一些单位或者用绿豆汤、十滴水这样的劳保用品来替代高温津贴,或者把津贴和福利混为一谈,让劳动者自己也不清楚是不是利益受到了侵害。有些单位高温津贴甚至沦为“纸上津贴”。此外,暑热天气下,劳动安全保护也是一个大问题,比如某些高空作业不适宜在最热的时段开展,比如快递小哥的电动车在高温下也容易出故障等。如果法律赋予的“保护罩”得不到施展,那么劳动者的权利自然也就无法进行伸张。因此,高温天气是对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的大考,考验坚守岗位的不变初衷,考查遵纪守法的用人规则,考问劳动保障的贯彻落实。

“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每一份靠付出体力或脑力来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工作,都应该被尊重。希望用人单位切实做好广大劳动者的劳保工作,不能让劳动者流汗又流泪。比如,在工地上可设立一些“空调驿站”式的——休息室、休息点,让他们在工作之余有一个休息的地方,构筑起一道健康安全的“防护线”。同时,要积极落实有关政策,使他们能够按时足额拿到降温补贴等。如果企业不依法办事,劳动者权利得不到保障,不仅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藐视,更是在践踏企业最基本的人性关怀。劳动者假如遇到高温津贴被克扣等情况,要勇于举报。劳动保障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重视每一个线索,认真核查,对确实侵害劳动者利益的,出台更加严厉的惩治措施,铲除企业违法的苗头,让企业不想违、不敢违,依法维护高温下劳动者的“清凉权”。各级工会组织也需要发挥作用,当好广大劳动者的“娘家人”,尽可能地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督促企业做好建筑工人的劳动保护工作,关爱劳动者健康,关注劳动法规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