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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永定区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公开信

2022-07-13 20:01:11 来源: 永定新闻网  责任编辑:   

全区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单位:

燃气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关系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深刻吸取近年来燃气爆炸事故的惨痛教训,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切实加强餐饮等行业燃气经营使用管理,有效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请全区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一、目标任务

全区所有餐饮经营单位必须在2022年9月底前完成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工作。

二、安装对象

全区餐饮等行业经营使用燃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全区所有营业性餐饮单位和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商贸物流、大型商业综合体、学校、医院、养老福利机构、工业企业、美容美发等燃气用户。

三、安装要求

1.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使用单位自行选购并选择安装单位,安装单位应具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或可联系永定区顺发液化气公司(瓶装液化气,电话0597—3158888)、永定区昌宁天然气公司(管道燃气,电话0597—5556803)进行咨询。

2.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符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餐饮等行业用气场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建城〔2022〕3号)、《福建省燃气报警装置及安全设施选型基本要求》,选用对应级别的报警装置。

3.餐饮用户在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同时,应更换使用具有防脱落、耐老化、防剪切、耐噬咬的金属波纹管等燃气专用安全软管。

4.对未依法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餐饮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将依法依规停止供气。

四、法律依据

对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装置损坏无法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部门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

《安全生产法》第36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安全生产法》第99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望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时按要求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有效防范、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发生。对逾期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装置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供气企业(单位)将依法停止供气或暂停供气,有关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

龙岩市永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龙岩市永定区燃气安全服务中心

2022年7月13日